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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教育职员制度改革的制度环境

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:佚名 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08-7-3 上午 09:40:08


1)外部环境:干部人事制度分类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
在中国大学,包括管理人员制度在内的人事制度也是大学组织的核心制度,“牵
一发而动全身”。在2000年教育职员制度试点之前,中国大学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,
实行的是大一统的干部制度。干部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身份制度,也就是说,整个中
国社会分成了两种人:一种是干部,处于治人者的位置;一种是群众,处于治于人
者的位置,包括工人和农民及其他类型群体。一个人一旦取得了干部身份,就有了
与这一身份相关的名誉、地位和福利待遇。除了身份制特征之外,干部制度还有如162
下特征: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。人员任命基本上实行委任制,一旦任命,只要不犯
严重错误,就终身享受干部待遇。那么在大学组织内部,虽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
人员都是“干部”身份,但是在科层制结构下,掌握资源分配权力的管理人员处于
科层体系的上层,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处于科层结构的最下层,真正的“干部”是
掌握权力的管理人员,也就是管理者,而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属于管理对象。大学
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少数领导决策,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大学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
施,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,否则就是论资排辈。管理人员的考核只有定性标
准,缺乏定量化标准,重视政治标准,忽视业务考核。大学管理人员的管理缺乏基
本的法律规章制度。录用、考核、退休、工资福利、管理人员权利与义务等方面,
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。
干部外延广泛。它不仅包含大学内部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、国有企业除
工人之外的工作人员,还包括政党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同类
型工作人员,甚至还包括寺庙中的有关工作人员。这一制度状况适应计划经济时代
经济、社会和政治高度一体化的需要,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,大学与政府、大学
与企业、大学与政党、大学与其他事业单位、大学与社会组织,实际上都处于一体
化的状态,大学管理人员,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、政党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事业单位
工作人员和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是一回事,都由国家任命,其工资由国家
统一支付,都在为国家工作。
1979年末,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始完善和发展干部的选拔、录用、
任免、考核、轮换等制度。自此开始,逐步建立了正常的离退休制度,打破了终身
任职制,实现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;打破干部任用的单一委任制模式,实行委任、
选任、考任等制度;在考核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新的尝试,由偏重考“德”向注重考
“绩”转变。这些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,并且让公开、公平、竞争、考核等
观念逐步深入人心,干部人事制度的封闭管理状态有了很大的改变,开始向科学化、
法制化、民主化方向发展。与此同时,鉴于粗放式、千篇一律的干部制度已经与实
际发展不相适应,国家意识到对国有企业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政治组织和国家
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必要进行分类管理,这一改革也同样影响了大学内部的干部人事
制度。
1992年,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。为了适应
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,干部制度改革也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。因为市场经济改
革,必然要推动政企分开、政事分开,也必然要充分发展社会中介组织。在这种情
况下,大一统的干部制度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,改革干部人事制度,对干部163
进行分类管理,建立适合大学组织特点的新型管理人员制度,已经是大势所趋。
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。自此开始,中国国家公务
员制度正式建立。原来与大学管理人员身份相同的党政机关行政人员分离出去,建
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。于是,包括大学管理人员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需
要建立适合各自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。
2)内部环境:教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
中国大学作为事业单位组织,建国几十年来其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
员一直被笼统地称为干部,管理模式和党政机关干部一致。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
的职称制度改革以来,包括教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了自己的职业称谓和专门管
理制度。
1993年10月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十条规定,“国家实行教师资
格制度。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,具备
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,有教育教学能力,经认定合格的,
可以取得教师资格。”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。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
别规定“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”和“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”。第二十五条规定“教
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,并逐步提高”,
由国务院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的具体办法。这样,大学教师基本建立了规范完整
的管理制度。1995年颁布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四
条又对教师制度作了强调说明,规定“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,改善教师的工作
条件和生活条件,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。教师的工资报酬、福利待遇,依照法律、
法规的规定办理。”“国家实行教师资格、职务、聘任制度,通过考核、奖励、培养
和培训,提高教师素质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。”从法律上将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
教师从大学内部“干部”序列中分离出来,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。这样,
大学各类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。
1998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颁布实施,高等教育事业有了专门的法
律规范。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,“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。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
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,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,
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,经认定合格,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不具备研究生
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,学有所长,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,经认定合格,
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。”第四十七条规定,“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、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,教师职务
设助教、讲师、副教授、教授。”第四十八条规定,“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。教
师已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,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、条件和任期聘任。”第
五十一条规定,“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、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
便利条件。”“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、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
的思想政治表现、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
者解聘、晋升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”这样,包括教师资格、教师职务、教师聘任、
教师培训、教师考核一整套的制度初步形成,为大学教师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完整的
制度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