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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农产品出口鼓励政策
鼓励政策主要包括出口补贴、外汇留存、出口退税及其它出口
促进措施。其中,外汇留存是双重汇率制下对外贸企业的一种激励措施。随着1994
年我国汇率的并轨,外汇留存政策也就不复存在,因此本文将不作介绍。
(1)出口补贴
出口补贴是在国内价格改革还没有到位,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脱节的情况下,
为弥补外贸企业的亏损而提供给企业的财政补贴。我国在1986-1990年曾经有专门针
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,但是,随着外贸体制的改革,在1994年外贸体制改革中已全
部取消。为了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,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,再次郑重承诺我
国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政策,这与WTO《农业协议》的有关规定是完全相符的。
但是,鉴于发达国家普遍使用巨额农产品出口补贴,这种承诺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
利益,对我国出口农产品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。鉴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特殊重要
性,我国政府实际上正在政策实践中摸索使用,例如,我国国营贸易公司享受间接
补贴,它们可以通过国内收购部门低价购买定购粮,然后以低于国内市场水平的价
格在世界市场上出售;在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中,明文
规定“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,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、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
财务挂帐等方面的开支,不得挪作他用”。这些实际的出口补贴政策格外引人注目,
与世贸组织《农业规则》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发生强势冲突,WTO其他成员可根据《农
业协议》的有关规定,对我国这种出口的合法性提出质疑。
(2)出口退税
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流转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始于1985年。1994年,结合
财税改革中《增值税条例》的全面实施,我国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
的零税率政策。从1994-2003年的10年间,根据中央财政承受力和国际经济形势的
变化,出口退税率几经调整。在历次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中,涉及农产品出口退税
税率的调整共有5次,1995-2003年,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从3%逐渐调高到5%、13
%;2003年10月,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再次进行了改革,新政策于2004年1月1
日起实行(王斐波,吕宏芬,2005)。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将农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的出
口退税率的调整分成三类:①原有出口退税率为5%和13%的农产品,以及原有出
口退税率为13%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,维持原有出口退税率不变;96
②食用粉类和分割肉类的出口退税率由5%调高到13%;③对山羊绒、原木及其相
关制品以及鳗鱼苗等资源性农产品取消出口退税政策。调整后的平均退税率比调整
前略有提高。这次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确:借助税收杠杆调整产
业结构,通过提高深加工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,降低其出口成本,提高其价格竞争
力,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深加工工业的发展,改善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农产品出
口总量扩张而忽视出口产品质量提升的贸易结构,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,提高
农产品的附加值,使农产品出口在总量上保持稳定增长,在结构上日趋合理,在效
益上显著改善。
但是,这次改革还不够彻底,从鼓励出口的角度看仍然存在着农产品出口退税
率偏低的问题。目前,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“5%为主、13%为辅”的两档退税
率,实行13%退税率的农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较小,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
为5%,这使得大部分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中包含尚未退还的间接税,增加了农产品出
口成本,削弱了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。而在欧盟、美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,尽
管对农产品也同对工业产品一样征收增值税,但在实际操作中,这些国家无一例外
地都通过种种优惠措施使农民的税负接近于零。因此,相比之下,我国农产品的出
口退税率明显偏低,不利于进一步地扩大农产品的出口。
(3)其它鼓励措施
一直以来,我国政府都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农产品出口的鼓励措施。现有外贸支
持措施很难用于扩大农产品出口。如中央外贸发展基金,目前主要用于鼓励高科技、
机电产品出口,基本没有用于促进农产品出口。而且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于出口
商品招标收入,加入WTO以来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已经逐渐减少,到2005年基本枯
竭。该基金如果不纳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,即使把支持重点转向农产品出口,也难
以提供稳定、持续、有效的支持。此外,有关“中小企业出口促进基金”、“外贸名
牌战略”等促进政策,也很少用于扶持农产品出口,如国家支持的110个外经贸名
牌产品中,农产品仅有2个(翁鸣,陈劲松,2003)。
6.2.3国内支持政策
与发达国家对农业给予巨额补贴的国内支持政策相比,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总量97
水平相对较低。下面,我们将我国对农业的国内支持与补贴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
①
:
(1)绿箱政策
在我国已实行的6项绿箱政策中,涉及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有20项。一般政府
服务主要涉及9项;粮食安全公共储备4项;国内粮食援助1项;自然灾害救济支
付3项;环境计划下的支付2项;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1项。另外未实施的6项
绿箱政策主要涉及公平性的农业补贴政策,在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体系中尚属空白。
根据绿箱政策的研究结果(程国强,2003a),我国绿箱政策的主要特点为:
第一,一般政府服务补贴政策的比重最大。1996—1998年,属于该项目的支持
水平年均达785.6亿人民币(95亿美元),占“绿箱政策”补贴的52%。
第二,粮食安全储备补贴较大。1996-1998年,全国粮食储备的财政支出平均为
383.8亿元,占绿箱支持的25.3%。
第三,自然灾害救济补贴水平明显偏低。1996-1998年,全国财政用于自然灾害
救济支付平均为44.27亿元,占绿箱支持的2.9%。
第四,环境保护、地区扶贫和国内粮食援助的补贴水平也较低。1996—1998年,
环境计划下的支付、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和国内粮食援助的平均支持水平为53.4
亿元、90.0亿元和18.9亿元,分别占绿箱支持的3.5%、5.9%和1.2%。
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绿箱支持总量较低,不仅仅低于部分发展
中国家,更加低于发达国家。而且如果还考虑到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和资金使用效
率问题,那么实际支持总量就更低。这种结果的出现并不是源于WTO相关协议的约
束,而是源于我国财政水平的约束。近年来,从我国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
的比重看,一直徘徊在7%-9%之间,如果扣除大量被用于城市防洪等的水利投资,
则这一比例更低,仅仅为4%-5%(王红霞,2005)。这种投入力度与占人口2/3的农
业人口比例来说是极不协调的,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,提升农产品比较优势,显
然是不够的。而且,由于法治不够健全,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,部分绿箱支持并没
有真正地全部用于农业部门。因此,在我国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不能够短期内得到
解决的情况下,量力而行,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是我国绿箱支持政策调整的
必然方向。
(2)黄箱政策
①
该部分数据来源于程国强,1996-1998年中国国内农业支持,WTO经济导刊,2003(4):19-22我国1996-1998年期间实施的“黄箱政策”主要有两种:第一,对粮食、棉花的政
府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,WTO将这种专门针对具体农产品的支持称为“特定产品
支持”。计算表明,对于粮棉特定产品而言,1996-1998年三年平均,除对玉米补贴
(AMS)是正值9.35亿元外(占玉米产值的0.7%),其他产品的AMS是负值。这
意味着,我国对粮棉价格支持的“黄箱政策”补贴均没有超过其产值的8.5%,因此,
不受WTO《农业协定》的约束和限制;第二,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,WTO称那
些不是针对具体农产品的“黄箱政策”为“非特定产品支持”。财政支出数据表明,我国
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价差补贴AMS为281亿元(34亿美元),仅占农业总产值的1.4%。
因此,我国农业的“非特定产品支持”也不受WTO的约束和限制。
目前我国黄箱政策补贴呈现出以下特征:第一,我国粮棉等特定农产品在总体
上仍然处于负保护状态。1996-1998年我国特定农产品AMS年均为-252亿元,这是
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的结果,国家宏观政策向
工业和农产品消费者倾斜,不仅没有给农民以价格上的支持,反而以低于国际市场
价格的国家干预价格,拿走了属于农民的利益,年均达252亿元。这与美国、欧盟、
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农业的巨额价格补贴形成强烈的反差。当然,我国对特定农产品
的负保护水平呈逐渐下降的趋势。1996-1998年间,特定农产品AMS总量分别为
-349.8亿元、-220.53亿元、-186.22亿元。这是由于近年来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并
加强了对农业总体投入的原因。第二,我国农业的国内支持仍有一定的补贴空间。
即使是从已处于正保护水平状态的玉米看,1996-1998年年均AMS为9.35亿元,
仅占其产值的比率的0.7%,远低于8.5%的“微量允许标准”。对那些负保护水平的大
米、棉花等更有增加补贴的空间。需要指出的是,WTO《农业协定》规定,政府提
供的价格支持应针对农产品生产者,而不是流通部门。因此,尽管今后价格支持在
总量上有一定调控空间,但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改革,应通过调整
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,提高政府支持效率,保护农民利益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