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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应当做好的工作
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。为保证其实施,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:
1.加强学习宣传,认真组织实施。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是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,对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各个环节、各个方面都作了系统规定,明确了许多新举措、新制度,提出了许多新要求、新任务。但法律的出台不意味着问题的最终解决。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,认真组织学习,广泛宣传报道,不仅要熟练掌握该法的具体内容,领会其精神实质,明确自身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定义务,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,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,逐步完善相关体制、制度和机制,善于把法律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,做到知法懂法、守法用法。
2.搞好配套制度和法规建设。法律的实施不仅需要人的遵守,更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落实。针对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对某方面工作任务已作原则规定但尚无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具体化,或者对建立某项制度已提出明确要求而该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形,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,抓紧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,例如突发事件分级制度、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、社会动员制度、财产征用制度、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制度、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、登记和监控制度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、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制度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、突发事件监测制度、突发事件预警制度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等。此外,有关机关还要根据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确立的精神和原则,抓紧健全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,该制定的制定,该修改的修改,逐步形成体系完备、层次分明、门类齐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体系,对应急预案中与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不一致的内容也要作出相应修改。
3.切实转变政府职能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,是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,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。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对于政府的应急管理职责,尤其是在日常时期预防与应急准备、监测与预警等方面的职责,例如确定应急避难场所、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、物资储备、应急知识宣传普及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等,都作出了明确规定。这就要求政府在应急管理和常态管理方面“两手都要抓、两手都要硬”,尤其是要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重常态管理、轻应急管理的问题,切实提高对应急管理职能重要性的认识,把更多的精力、人力和财力转移到相关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上来,把突发事件应对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常抓不懈,务必抓出实效。





